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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何广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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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没收财产的适用对象包括哪些人呢,没收财产和没收违法所得的区别是怎样的呢,什么叫没收违法所得呢。
一、没收财产
1、没收财产是刑罚的附加刑
(1)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是指对犯罪人根据罪责一致原则适用的主要刑罚,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刑法同时规定了附加刑,附加刑是对主刑的一个补充刑罚,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
(2)没收财产是个附加的财产刑,通常适用于严重的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破坏金融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罪、贪污罪、受贿罪、绑架罪等,在一般的犯罪中,仅适用刑法分则中有明确规定没收财产的犯罪,没有规定的,不能适用这个附加刑。
2、没收财产的规定
(1)刑法的没收财产,指的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家所有.这里的个人所有财产,指的是:属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产(动产与不动产),及其与他人的共有财产中可依法应有的份额,通常法庭在判处没收财产时,会严格划清犯罪分子本人财产与其家属或者他人财产的界限,有正当债务,却债权人有请求的,应在没收财产时先清偿债务。
(2)没收财产是一部分还是全部,法庭是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3)此外,如果犯罪分子家属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仅依靠犯罪分子赡养、抚养、扶养的,法院在判决没收财产时,会给其留下维持生计所必要的财产。
二、刑罚里的罚金、没收财产、没收违法所得有什么区别
没收财产与罚金虽然同属于财产刑,但二者的性质不同:
(1)在适用对象上,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没收财产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及情节较重的其他刑事犯罪。
(2)在内容上,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这些金钱不一定是犯罪分子现实所有的;而没收财产则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实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既可以没收金钱也可以没收其他财物。
(3)在执行上,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如果缴纳确有困难,可以适当减免;而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没收,不存在分期执行或减免的问题。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而没收违法所得,在执法实践中存在着两种观点:
(1)违法主体倾向于认为“得”是违法“利润”;
(2)处罚主体往往倾向于将“得”界定为全部违法收入(成本加利润)。
出现这种争论的根源在于立法解释、行政解释与司法解释给出了“获利数额”、“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营业获利(扣除成本)”等多种解释。对“得”的随意性解释为违法行政和不合理行政预留了空间,容易造成行政主体借此滥用权力,违法敛财,侵犯行政违法主体的合法权益,从而背离立法设定没收违法所得的初衷,违背行政处罚法确定的过罚相当原则。
在执法实践中存在着两种观点:
(1)违法主体倾向于认为“得”是违法“利润”;
(2)处罚主体往往倾向于将“得”界定为全部违法收入(成本加利润)。
出现这种争论的根源在于立法解释、行政解释与司法解释给出了“获利数额”、“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营业获利(扣除成本)”等多种解释。对“得”的随意性解释为违法行政和不合理行政预留了空间,容易造成行政主体借此滥用权力,违法敛财,侵犯行政违法主体的合法权益,从而背离立法设定没收违法所得的初衷,违背行政处罚法确定的过罚相当原则。违法所得是在营业额的基础上减去原始成本的剩余部分(营业额-原始量化成本)。
在违法者的违法所得中,有可能包含尚未缴纳的税款。如果违法当事人在接受处罚之前已经缴纳税款,在计算违法所得时应当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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